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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13)
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同时,各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还有必要明确规定:
应建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应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依法依纪、权责一致、客观公正、违规必究。
城市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具有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其违规行为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为此,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
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
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
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擅自变更规划的。
存在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
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
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
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
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
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对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补贴的行为等。
此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还应明确规定: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立即整改,严厉处罚。
竣工验收严格执行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所有项目在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工程标识牌。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⑴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J]. 人民出版社. 2022.10.
⑵四川人大网.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EB/OL]. http://www.scspc.gov.cn/cwgb/2012n/dlh_2012/201304/t20130412_13490.html.20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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