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2)
近些年,笔者结合受聘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其采取的调研方式有:
一、主要采用问卷调研、座谈调研、网上调查等方式,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承建企业和城镇“夹心层”进行实地调研和走访调研。
二、针对省、市的地方政策实际,结合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房的现状,从而较为准确地把握了调研领域、调研内容和调研对象。
三、多方借鉴相关专家意见,调动各方资源,使调研工作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四、挖掘和利用现有城市公共租赁房地方性立法的相关信息及其数据资源,开阔有关思路,并在对其系统归纳和总结之后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发现具有采用价值的调研素材⑷。
一、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之意义
多年来,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已成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城市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重要和主要的举措。
对此,笔者认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这一政策显然针对的是“夹心层”———即不属于低收入阶层,又不足以通过市场来买或者承租住房的群体———包括大学毕业生、从外地迁移到城市来工作的群体。
而且,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的一种新型的保障形式,因而一方面体现了其充当与经济适用房一样的“以廉租房为主体”的补充角色,而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可谓立意高远的“住房策” ——
即认清了自己所承担的角色,不再以限地价限房价等“微观调控”去控制市场房价涨落,而是回归政府本分,提供公共产品,着力于加快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⑸。
而与此相关的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亦在逐步完善。
鉴此,笔者认为,我国各地在当前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已是时候,而且显得尤为必要。
若归纳,笔者认为这种必要性体现出来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有利”上:
其一、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为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经验或借鉴。
自我国立法法出台以来,虽然标志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开始正式进入法制时代,但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基调则是由作为“法治化”最高法律依据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确定的。在宪法这一最高国家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我国无论何地,都有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法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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