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3)
一方面,地方立法可以使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具体化,并使其在情况各异的全国各地得以有效推行。
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可以对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欠缺或不便操作之处,或中央立法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加以补充或使其通过地方性立法而得以施行并便于操作。
因此,我国各地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即是为了解决国家立法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国家立法解决的有关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的问题。
鉴此,我国各地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既可使我国各地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及其相关大政方针,通过制定规范其省域范畴内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促进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又可使其以先行的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或完善提供必要的经验或借鉴。
正因如此,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各地在当前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已是时候,而且有必要通过尽快制定规范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为何这样说?因为,一方面,可使其暂时不宜由国家立法解决的有关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的问题,能够得到尽快地解决。而另一方面,又能够为今后国家层面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法律的制定或完善提供必要的可参考经验或借鉴。
其二、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利把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通过法规条文予以规范。
目前,我国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内涵和特性的理解,其主要依据,不仅有多年前由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而且更有国务院办公厅近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皆称为“意见”)⑹。
如前“意见”在解释公租房政策时称,“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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