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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6)
而作为公房产权的公共租赁房的公有性,因其不可能被虚拟性占有,因而有利实现政府的实用性目标。
二是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对防止住房高成本产生的垄断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
也就是说,作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公房建设,有助于防止住房高成本产生的垄断。
因为,商品住房建设一般皆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而其房产实体形成后一般又不轻易拆迁,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房产垄断。
房产垄断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布局。
目前国家主要靠城市规划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性,同时为了防止住房垄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即要建设一批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公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
这些公房一般建在有关国家经济战略的重要地带,如大中型城市、工矿集中区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住房高成本产生的垄断。
三是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对国家根据土地稀缺的国情决定对公房的供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
住房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占用大量的土地建设住房。尤其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使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我国为了保证粮食安全,明确规定耕地面积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然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仍需要占用不少土地,因而我国土地利用存在稀缺性的硬约束。因此,国家必须对住房用地进行适当控制,不允许跨越18亿亩红线建住房,不允许住房面积标准过高⑺。
根据市场对住房的调节存在的这一定的局限性,国家即需要通过集中兴建公房、特别是通过集中兴建公共租赁住房来弥补住房供给的不足。
其五、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为公共租赁房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制保障。
由于公共租赁房具有社会保障作用、对投资品的供给和消费具有拉动作用、对缩小社会收入差距还具有平衡作用,因而有利为公共租赁房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影响而提供一定的法制保障。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自然资源禀赋以及人与人能力之间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不均衡性,从而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收益分配上的巨大差别性。
而这种差别性主要又体现在其基本需求上,即不少家庭由于支付能力不足而买不起住房。然而,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房具有租金稳定、价格低廉、方便调控等优势,因而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例如,目前世界各国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房(含公共租赁房)占20%左右,从而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则,由于建设公共租赁房有助于拉动当地供给和需求,因而政府对建设公共租赁房的投资,即有利直接拉动这个领域内的供给,因而使其社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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