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7)
再如,政府近几年对保障房的投资,在有效增加住房供给和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的同时,也拉动了钢铁、水泥等建材的生产和消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共租赁房的分配还有助于平衡社会的收入差距。
如我国政府针对城市居民收入有一定差距,而这种收入差距又导致了住房占有的巨大差异的这一现状,通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而使一部分城市中低收入者以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入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们收入上的差距。
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低收入者购房的支持,往往采取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公共租赁房的方式,这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低收入者的利益。
正因公共租赁房在上述社会保障方面,对投资品的供给和消费的拉动方面,以及对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平衡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我国各地通过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就是为规范和加快当地公共租赁房建设,从而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而提供了一定的法制保障。
二、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之重点
既然我们已基本明确了制定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及其体现出来的意义,那么,即应对我国各地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的重点有必要作一探析。
对此,笔者在深入调研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一定程度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必要突出以下十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在其主要内容设置上有必要突出公平性和统一性。
即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认定、配租的公平性、统一性,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的收入认定、资格认定等,都有必要参照本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政策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同时,应确定本省域范畴内的城市政府产权的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解决新就业职工和新毕业的大学生和外地来本地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租金则执行政府定价。
而其大中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共租赁住房,主要应解决本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内各相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其租金不得高于本省域范畴内城市政府定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投资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亦应参照本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政策中规定的程序执行。其租金可依据本省域范畴内城市政府定价适当上浮。建议其上浮幅度一般不高于20%的基本工作思路。
第二、在其立法的主旨和依据上有必要突出保障性和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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