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8)
即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必要在设置总则、房源筹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篇章的基础上,将其立法的主旨和依据在其总则中明确为:
为完善本省域范畴内城市分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即应积极发展以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为主的公益性保障房,并作为城市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主要渠道。
为此,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即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之规定,结合本省域范畴内的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
同时,我国各地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时,还有必要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
本省域范畴内的城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法规。
本法规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省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本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本省域范畴内的各城市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在其资金筹措和房源获取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多渠道”。
即我国各地在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时,有必要明确规定:
本省域范畴内的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应由该城市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金融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城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
在资金筹措上,除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之外,还有必要通过省级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得到国家开发银行大额度信贷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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