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9)
同时,政府还可通过多管齐下的多种途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即将公共租赁房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政府招投标建设,建成后的公共租赁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并委托专业部门进行管理。政府享有对房产的最终处置权和对租金的直接调节权;政府也可以采取购买符合租赁条件的商品房的形式,扩大政府支配的公共租赁房房源。
二是支持社会法人组织参与建设。目前,我国不少法人组织具备建设公共租赁房的条件。比如,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不少住房困难户,同时他们又拥有土地或资本等资源,政府即应鼓励他们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公共租赁房,优先用于安排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
三是引入市场机制开发公共租赁房。即政府允许市场主体自行投资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基本前提是投资商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设置租金,接受政府调控,同时政府也要让开发商取得合理利润。
为此,政府即可为共享房屋产权而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租金获得合法收入,或通过企业融资、贷款贴息等方式,以及通过鼓励大型企业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市场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公共租赁房,以切实解决其中低收入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此外,政府还可通过开展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的局部探索,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
由于城乡接合部大量存在的出租屋凸显了外来人口居住和部分村民增加收入的需求;而政府发展公租房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土地资源紧缺等难题。
于是,在城乡接合部尝试用集体土地,采取农民参股、村集体组织筹集资金等方式,建一批公租房,既能解决城乡接合部产业园区、外来人员的临时居住需求,尤其是满足低收入者住房需求,又能增加村民的财产收入,还可弥补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所需资金和土地的短缺。
既然是这样一件一石三鸟的好事,就应当得到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探索。
为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即有必要通过开展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的局部探索,既可为政府通过多管齐下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提供有效途径,又可为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
第四、在其适用对象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解决本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夹心层”⑻。
即我国各地在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时,有必要明确规定:
本省域范畴内的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应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