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正田,男,1967年5月9日出生,安徽省萧县瑞森荒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敬杰,男,1965年1月7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交通局第八车队负责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兰侠(黄正田之妻),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文飞,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二龙,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正田、许敬杰、郝兰侠、高文飞、毛二龙犯串通投标罪,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正田、许敬杰、郝兰侠、高文飞、毛二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串通拍卖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6月17日,安徽省萧县国土资源局经萧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安徽经济报》发布公告,以拍卖方式出让萧县龙城镇长途客运站北侧、311国道东侧3050平方米(约合4.6亩)土地(宗地编号2013-24),拍卖底价为326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保证金326万元,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17时。李剑(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以其子李翔名义参与竞买,被告人黄正田、郝兰侠以其子黄振名义参与竞买,被告人许敬杰委托其朋友、被告人高文飞参与竞买,李剑、黄正田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许敬杰于16日均向萧县财政局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专户缴纳竞买保证金3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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