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5)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对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论处,但如果在拍卖过程中有贿赂、渎职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可依照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全文照抄《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黄正田、许敬杰等串通投标案)
四、案例评析
法律解释是个伪命题。
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先有具体案例,后有法律规则。这是包括法定犯在内的铁律。法律规则是具体案例的直接描述,是具体案例中行为或事件的真实写照。具体案例是客观事物,法律规则也是客观事物。据此,法律规则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的体系。
西方法学中,法律规则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人类的其他作品一样,只有从他的理念出发才能被理解。这个法律概念是虚拟化的,不能对应现实中的客观事物。这个法律概念内含两大矛盾:一是将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例如,在西方法学语境中,故意杀人犯罪是原则,正当防卫杀人是例外,它们都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罪状。因此,犯了逻辑错误;二是法律规则是一般性陈述,仅描述了法律规则中的一般情形。法律规则中还存在一般性陈述所不能包括的特殊情形。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仅描述了现实中使用刀具将人杀死的一般情形。现实中还存在有一般性陈述即“故意杀人的”所不能包括的特殊情形。例如,把人掐死、把人毒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等。换言之,一般性陈述仅能覆盖部分情形,不能覆盖所有情形。据此,法律规则是不确定的、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
比较后发现:西方法学中的法律概念,是人为臆测出来的虚拟概念。它忽略了法律规则来源于具体案例,忽略了法律规则的客观事物属性,脱离了实际。最糟糕的是,西方法学中虚拟化的法律概念,使得法律规则从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的体系,演变成为不确定的、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实体演变成为虚体,属性完全相反了。原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法律疑义、法律漏洞、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等法律规则的疑难问题,凭空出世。为了解决这些伪命题,西方法学建构了法律解释学。
法律解释是个伪命题。西方法学语境中,由于法律规则仅仅覆盖一般情形,对于不能覆盖的特殊情形,必须通过法律解释,在法律规则与特殊情形之间牵线搭桥,从而解决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只有使用刀具将人杀死的一般情形,可以直接适用故意杀人的罪状,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于将人掐死,将人毒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特殊情形,不能直接适用故意杀人的罪状而成立故意杀人罪,必须通过解释“故意杀人的”罪状,在法律规则与特殊情形之间牵线搭桥,以解决特殊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问题。实际上,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法律规则的一般性陈述,不但覆盖了法律规则的一般情形,而且覆盖了法律规则的所有特殊情形,不需要解释法律,不需要牵线搭桥。可见,法律解释是无中生有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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