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7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7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赞良,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焯杰,男,1981年7月9日出生。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汤焯杰系中国电信公司员工,其工作职责是在网络监控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即发现和处理电信网络故障,保障网络正常运行,不具有管理、经手公司内容宽带的职责,也不具有解绑公司内部宽带账号的权力。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汤焯杰与许赞良合伙通过盗取中国电信内容宽带账户后出售牟利。汤焯杰利用其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便利,负责侵入中国电信业务系统,通过解除宽带账号和设备端口的绑定等手段,盗取中国电信公司内部宽带账号19个(共价值人民币67090元),后由许赞良负责向社会高价出售牟利。另查,公安机关在许赞良家中查获被盗取的中国电信宽带账号2个,共价值人民币26730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赞良、汤焯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赞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汤焯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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