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7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5)
法学理论虚假繁荣。西方法学整个理论大厦,是建立在虚拟基石(虚拟的法律概念)之上的。从法律虚拟概念出发,不但会产生新的虚拟理论,而且还会无穷无尽。事实就是如此。这就能够完美解释法学领域系列现象。例如,理论研究热火朝天,实务部门冷眼旁观;学派之争此起彼伏;法律问题没有正确答案,只有所谓合理答案,办案自信心缺失等等。这些都是虚拟理论作祟的独特现象。西方法学虚拟理论,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二千多年来竟然未被发现,以讹传讹到了二十一世纪,简直就是人类发展史上的莫大耻辱。这个事要是地球村里的人知道了真相,法学将成为全球学术界的第一大笑话,法学院和法学家们,尤其是那些出版了许多书籍和发表了许多论文的人,将万劫不复。
案例定性存在唯一正确答案。符合案件事实的定性,必定是唯一的。不可能有两个定性,都符合案件事实。这是勿庸置疑的常识。所谓的竞合犯,是以偏概全的结果,毫无意义。因为定性定罪,必须坚持全面评价原则。绝不允许以偏概全,绝不允许断章取义。一个案例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两种以上意见,这就是出问题的征兆,需要提高警惕了。
本案例处理时出现了四种意见,说明案件事实认识不清,把握不准,问题严重。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宽带账号不具有价值,单位没有经济损失。这种意见的问题,就在于以偏概全,没有全面评价案件事实。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非法侵入中国电信业务支撑系统,通过解除宽带账户和设备端口的绑定等手段盗取内部宽带账号,已经形成了对中国电信内部网络的非法控制,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这种意见反映了对案件事实中所涉及的相关网络、电脑方面的知识一窍不通,定性完全想当然,纯属主观臆测。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主要问题在于误判了案件事实。宽带账号是用户名和密码的组合,个人拥有宽带账号,就是宽带网络服务商的客户。客户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互联网服务时,客户端的电脑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交给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进行验证,客户验证通过后,服务器将建立客户端电脑与服务器的网络连接。之后客户全部网络操作,都是客户端电脑向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发出的请求,服务器收到所有客户端电脑的请求后,逐一执行请求事项,再将请求事项的办理结果,传输到发出请求的客户端电脑上显示。其中,用户名是必须要有的,以标识客户端身份,识别客户端发出的请求,返回请求办理情况,等等。可见,宽带账号(用户名与密码)主要是起到标识客户端客户身份的作用。因此,宽带账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财产性价值。所谓的流量是无形财产,所谓的获得了账号就获得了账号所对应的流量,所谓的宽带账号被盗取后,中国电信就要额外负担他人使用账号所产生的流量费用,所谓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与盗窃是手段与目的关系,属于牵连犯等,这些都是主观臆测的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另外,由于宽带账号的盗取,许赞良是不可能参与其中的。许赞良要成立盗窃罪,除非双方事先有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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