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7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6)
本案例应定性为职务侵占案。汤焯杰系中国电信公司员工,负责网络技术维护,发现和处理电信网络故障,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实际就是负责互联网新客户的客户端接入网络,旧客户技术维护和网络故障排除。从事这种职业的人,都具有自己的工作账号,工作过程中有权进入中国电信业务支撑系统。即使自己不进入,也需要机房工作人员协助进入中国电信业务支撑系统。只有客户端与服务器所在机房的工作人员配合好,方能完成新客户的客户端接入网络工作,或者老客户网络出现故障时排除故障工作等。因此,本案被告人汤焯杰肯定具有新客户的客户端接入网络的职务之便,同样具有进入公司业务支撑系统解绑内部宽带账户与设备端口绑定的权限等。举个例子,一个中国电信公司的员工因为购买新房入住,需要搬家,就必须解除该员工内部宽带账号与原住所地端口的绑定,将账号与新房住址所在地的端口重新绑定。还有,汤焯杰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轻易就能查询到一些长期无人使用的内部宽带账户,因为长时间没有浏览记录,流量为零。例如,中国电信的员工辞职离开当地后的内部宽带账号,不再有人使用,还有家中只有退休老人,无人使用的内部宽带账号等。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宽带账号后,接下来,汤焯杰等人将这些宽带账户出租给需要上网服务的人,收取租金,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安装客户端设备接入互联网,使得他人能够获得中国电信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特别要强调的是,他人支付钱款,不是购买宽带账号,而是购买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上网服务。这是双方交易的本质。这个客户端上网服务是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并不是汤焯杰等人提供的。因此,他人所支付的钱款,其实是支付给中国电信公司的上网服务费,是单位财物。汤焯杰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支付的上网服务费,未交单位入账,私自予以侵吞的,属于侵吞型的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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