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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在现场,手机从口袋滑至地面成了遗失物,再审无罪?/巫水清清(2)
       3.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购买发票证明,涉案手机于2018年11月1日购买,价格3888元。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9年3月4日从闫某处扣押华为牌P20手机,后发还被害人蔡某。
       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闫某对盗窃手机的地点进行辨认。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174元。
       7.监控视频证明,2019年2月20日18时26分零5秒,被害人蔡某在高某的电动车右边站在非机动车道边面对着骑在电动车上的高某谈话,被告人闫某在非机动车道上由东向西走到高某的左边,18时26分20秒弯腰在高某的脚边捡起手机放进衣服口袋,由西向东离开,蔡某与高某继续谈话。后闫某又骑电动车到马路对面,向案发地观望。
       9.手机微信截图证明,高某手机在2019年2月20日18时28分发语音通话无人接听。
       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20日晚上6点多钟,其骑电动车带蔡某到云锦路地铁站3号口路边,蔡某下车站在其右侧的路边上两人聊天,没一会蔡某说她手机好像没了,摸了口袋翻了包都没找到,后其用手机打蔡某的微信语音电话,能接通但没人接,打手机号也没人接,再打手机号就关机了。在蔡某手机丢之前其发现有人从其旁边捡了东西。
       10.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2月20日晚6点多钟,其搭乘同事高某的电动车到水西门大街云锦路地铁3号口,从电动车左边下车绕到高某的车子右边与高某聊天,发现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路过后将车停下,折回来走到高某左脚边弯腰捡了一部手机,自己当时没在意是自己的手机,后男子骑车离开,其准备进地铁站拿手机听音乐,摸口袋发现手机不见了,翻包也未找到,就联想到那名男子捡的是其手机,就用高某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第一遍未接通,第二遍是短信呼,此时其确定是刚才骑电动车的男子拿了手机。
       11.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2月20日晚6时左右,其骑电动车沿水西门大街南边的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屠杀纪念馆雕像正对面的路边时,看到地上有一部手机,手机旁边有两个女的在谈话,一个骑在电动车上,一个站着面对着手机的方向。其当时第一反应掉在地上的手机有可能是这两个女的,也有可能是路人掉的,因自己贪念将手机捡起放进口袋里。后内心很纠结要不要与该两名女的确认下手机是不是她们的,又绕着水西门大街绕两圈,后捡到的手机响了,第一遍没敢接,接着就把手机关了。这部手机是华为P20,二三天后其在转转网上将手机以2650元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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