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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在现场,手机从口袋滑至地面成了遗失物,再审无罪?/巫水清清(6)

案例评析:
一个具体案件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现象。该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只与案件客观存在的现象有关,与法学理论没有关系,千万不要被教科书忽悠了。教科书误导大家,定性定罪需要应用犯罪论体系,采取理论论证模式,强调充分说理,同一案件允许多种定性共存,等等。由于法学院误导,使得实务部门出现了许多定性问题案件。其中,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此罪判彼罪,误判法定情节等问题案件,层出不穷,经测算数量约占办案总数的6%左右。也就是说,在占办案总数约20%的所谓疑难案件中,有三分之一会出问题。这种状况,无论是高法、高检出版的参考案例,案例选,还是法学院的博导出版的案例选,概莫能外。问题就出在我国照搬照抄国外的刑法教义学,而刑法教义学的全部理论都是超现实的虚拟理论,早己误入歧途。本案例就是有罪判无罪的情形。
一个案例是否成立犯罪,需要做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也就是一切以事实说话,进而准确判断案例中客观行为的属性。所谓现象,就是看得到、听得到、摸得到的客观事实,所谓本质,就是案例中客观行为区别于其他客观行为的属性或者特征。这就意味着,一个客观行为实施了,永远只有唯一定性(本质)与该客观行为的现象相符合。不可能有两个定性,与该客观行为的现象相符合。特别要强调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是应用学科认识客观事物的通用模式。显然,法律学是实践科学,是应用学科,理应选择透过现象看本质认识客观事物的通用模式。然而,法律学是采取理论论证模式认识客观事物,是绝无仅有的例外。例外产生的原因,竟然是西方法学家目光短浅,只看见成文法条文表面上的文字符号,没有看到成文法条文的文字符号所描述的客观存在的现象(实体),人为地去实体化,结果导致实体法、程序法,形式上彼此没有差别,都是文字符号技术,都是人类的作品。这种不切实际的认知,使得法律的定义,即法律是什么,被人为地虚拟化,即去实体化。法律的定义,是西方法学理论的根基。法律定义的虚拟化,直接导致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大厦虚拟化。由于虚拟理论都不能联系实际,不能通过实践检验,各种理论学说必然层出不穷。例如,法理学上除了三大学派,还有数不清的小学派。这种理论学说争鸣的现象,具有天马行空、自娱自乐的内循环特征,许多人非常着迷,产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错觉。殊不知,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所谓学派之争,实质就是盲人摸象故事的重演,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根本挨不上边,完全不是一回事。因为学派之争是同一事物不同认识之争,与盲人摸象是一回事。弄清楚法律定义的来龙去脉,西方法学理论显然是21世纪的天大笑话,丢人现眼。法学院里的教授、博导,简直就是糊涂蛋、蠢货的代名词,他们深陷虚拟理论泥潭,无法自拔。全世界的法学院是糊涂蛋、蠢货最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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