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还在现场,手机从口袋滑至地面成了遗失物,再审无罪?/巫水清清(8)
本案闫某捡拾手机骑电动车离开现场后,因为闫某内心纠结要不要向站在手机旁边聊天人进行确认,还在大街上转了两圈,还转到马路对面朝案发地点张望。后面手机响了拒接来电,关闭手机,销售赃物。从闫某的事后行为及反应看,进一步佐证闫某先前捡拾行为就是盗窃行为,而不是所谓的拾得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如果手机不是旁边聊天人的财物,行为人完全没有必要内心纠结,更没有必要在大街上绕圈,绕到马路对面去朝案发地点张望了。
综上所述,透过现象看本质,抛弃刑法教义学全部虚拟理论,一切以事实说话,确定闫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本案江苏高院启动再审,认定涉案手机是遗忘物或者遗失物,混淆了遗忘物与遗失物两个概念,开创了被害人还在现场,手机从口袋里滑落到地上就成了遗忘物或者遗失物的先例,违反了社会常识。从再审改判的理由分析,是通过刑法教义学理论论证模式,论证出无罪结论的。由于背离了客观事实,当然成立错案。办案采用论证模式定性,是中了法学院流毒的表现。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定性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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