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里充斥虚拟理论,严重制约办案质量提高/巫水清清
法学院里充斥虚拟理论,严重制约办案质量提高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成了法学院永恒的追问。法学院竟然不知道法律是什么,说起来简直不可思议。然而,事实的确如此。
法律是什么,其实就是问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特征。换言之,法律作为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它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特征(定义,性质,本质)是什么。由于法律性质各不相同,必须对法律进行分类,因为性质不同的法律混在一起,是无法下定义的。众所周知,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层面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对应两种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必须区分开来,分别定义。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其中,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国家解决办法,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都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显然,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犹如猫和狗一样,虽然都是动物,但是性质不同,不能使用同一语言文字,给两者一起下定义,即猫和狗不能共有同一个定义。
然而,西方法学中,法学家只看到成文法表面的文字符号,没有看到成文法背后的由文字符号所描述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实体),人为地去实体化,于是实体法、程序法,形式上都是语言文字符号,彼此没有差别,结果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共有同一个定义,即法律是文字符号技术,是人类的作品。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人类的其他作品一样,只有从他的理念出发才能被理解。”西方法学家这种不切实际的认知,使得法律的定义,即法律是什么,被人为地虚拟化,也就是去实体化。法律的定义是整个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基石虚拟化,整个理论大厦自然就全面虚拟化了。
由于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基于语言文字表达力的局限性,英国法学家哈特提出了所谓的“开放性结构”,即每个法律概念都有一个确定的、没有争议的意思中心或者含义核心,也有一个不确定的边缘地带——“阴影地带”。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了所谓的“法律漏洞”理论。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提出了所谓的“法律皱褶”理论等。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指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但也存在为一般性陈述所不能包括的情形,……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所以,西方法学理论中,实在法是一个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基于法律的开放性、非协调性、不完全性,也就是语言文字表达力的不足,法律适用时必然会产生“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等所谓法律疑难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所谓的法律疑难问题,西方法学家提出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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