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里充斥虚拟理论,严重制约办案质量提高/巫水清清(2)
主观决定客观,没有事实依据。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意味着,先有法条,后有案例,先有法律,后有实践,实质就是主观决定客观。问题是,这种主观决定客观的法律定义,不仅违反了客观决定主观的认识论常识,而且毫无事实依据。即使国内国外还在世的法学家和立法者全体行动,在没有案例发生的情形下,不可能拟出一个符合实际能够适用的法律条文来。可见,西方的法学家及法学理论因法律定义虚拟化,早已误入歧途了。
法律规范对应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法律规范是实体。无论是实体法条文,还是程序法条文,都是描述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本质特征的,代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法律条文形式上是文字符号,实际是代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实体。法律规范都是客观决定主观的产物,先有案例,后有法条,先有实践,后有法律。法律规范先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顺序是不能颠倒的。当法律规范从文字符号回归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实体)后,神奇的景象就发生了,法律规范摇身一变,从一个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旧体系,演变为一个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新体系。新体系与旧体系相比,由于借助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实体)自身的表现形式千姿百态的属性,彻底摆脱了语言文字表达力不足的束缚,新体系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例如,天下没有两个相同的苹果,然而,天下所有的各不相同的苹果,都涵盖在“苹果”概念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不明确性、不协调性、不完美性。再例如,天下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故意杀人案,然而,天下所有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具体个案,例如,用刀将人杀死,将人掐死,将人炸死,将人溺死,将人烧死,将人毒死,将人用锤子砸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等,同样全部涵盖在“故意杀人的”罪状中。这就意味着,上述亚里士多德说的“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特殊的情况”,全部涵盖在“故意杀人的”罪状中,根本不存在“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等所谓法律疑难问题。也就是说,这五类法律疑难问题都是伪命题。
法律定义去实体化,导致法学理论虚拟化。西方法学对法律文字符号背后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实体)视而不见,法律规范只剩下文字符号,于是就有了法律是人类的作品这种脱离实际的初始定义。以此为出发点,法学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提出了数不胜数的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学说,其中最流行的有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流派。由于每种理论学说,都是坚信自己观察到的法律现象就是法律的全部内容,从自己的视角,以偏概全下定义,结果就是众说纷纭,犹如盲人摸象寓言中的瞎子们一样。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各种理论学说缺乏实体意识,缺乏全面评价意识,将法律定义为自己认为的若隐若现的东西。大家都是玩虚的,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是法学各种学说流派能够共存的原因。假如有一种学说流派玩实的,理论能够联系实际,其他玩虚的学说流派就会自然消亡。因为符合实际的理论,永远只有一个。令人遗憾的是,西方法学理论学说都是玩虚的。以法理学为视角,核心内容全部都是从法律定义引伸而来,例如,法律关系,法律要素,权利义务,法律解释等。所有核心内容,都是若隐若现的,既坚定不移,又虚无缥缈,让人云里雾里,都是不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虚拟理论。因此,法理学是彻头彻尾的虚拟理论学说,也就是伪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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