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里充斥虚拟理论,严重制约办案质量提高/巫水清清(3)
刑法教义学也是伪科学。任何行为规范,都遵循有原则,必有例外的客观规律。原则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例外是性质相反的另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刑法规范同样遵循有原则,必有例外的客观规律。原则是犯罪,例外就是正当行为;原则是正当行为,例外就是犯罪。刑法教义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同样是虚拟化的。由于犯罪定义强调构成要件的形式意义,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罪状,故意杀人犯罪,符合罪状;正当防卫杀人,也符合罪状,罪与非罪都符合罪状,黑白同框。显然,这种犯罪定义是超现实的虚拟概念,与现实中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不能相对应。否则,存在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由于前述虚拟化的犯罪定义,将罪与非罪混为一谈,就制造了一个必须将非罪情形(例外)排除出犯罪圈的伪命题。为此,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又人为地设置了客观违法和主观有责两个犯罪构成要素,用于考察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以求实现将非罪情形(例外)排除出犯罪圈的目的。这既是犯罪论体系诞生的由来,又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被人为割裂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内在原因。从法律定义的去实体化,到犯罪定义的虚拟化,再到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的犯罪论体系。这个演进过程,实际就是,首先法律定义犯了去实体化错误,导致刑法教义学的犯罪定义虚拟化引发伪命题,然后设置犯罪论体系解决伪命题,以纠正先前所犯错误。在这里,刑法教义学虚拟理论的自娱自乐属性,即先制造伪命题,再使用论证模式(纸上谈兵)解决伪命题,展现得淋漓尽致。刑法教义学围绕着犯罪论体系,不仅建构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等多种犯罪论体系,数不胜数。而且,在每种犯罪论体系内,围绕各个构成要件要素,又构建了相应的理论。例如,三阶层体系中,对应三个阶层,分别构建了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责任理论。其中的任何一种理论,至少又有两种以上学说。三种理论的不同学说,存在多种不同组合。多种犯罪论体系,理论学说的多种不同组合,造就了刑法教义学虚拟理论大厦树大根深、枝繁叶茂的繁荣景象,加之虚拟理论的自娱自乐属性,吸引了许多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法学核心期刊论文,法学理论专著,都要求相当数量的引注,后人必须大量阅读,接受前人虚拟理论洗脑,从而确保了法学虚拟理论以讹传讹。法学期刊成了虚拟理论大比拚的集市,法学专著成了虚拟理论装神弄鬼的表演台。虚拟理论在法学院里流行至少有两千年以上,历史悠久,刑法教义学难逃沦为伪科学的厄运。
法律适用极其简单。法律适用的第一步,有原则,必有例外,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具体规则是,犯罪的例外情形,如果社会一般人面临相同的情境,实施同样行为的人占大多数,例如洞穴奇案,电车难题,就是犯罪的例外情形,直接无罪;合法行为的例外情形,如果社会一般人面临相同的情境,实施同样行为的人占极少数,例如职业打假,就是合法行为的例外情形,依法处理。例外情形的甄别,不需要法学专业知识,由社会公众一般人遵循常识常情常理判断即可。特别要强调的是,有原则,必有例外,首先考虑是否成立例外,是法律适用的优先原则,排名第一,地位高于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适用的第二步,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透过现象看本质,是实践科学认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普遍规律,法律属于实践科学。一方面,成文法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是实体的内在本质。具体案例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形式,是实体的外在形式。透过现象看本质,目光往返法律规范实体与具体案例实体之间,如果两个实体性质相同,将法律规范中的国家解决办法适用于具体案例,就是裁判结论。判断两个实体性质相同的规则:对于结果犯而言,结果完全相同,行为具有等价性;对于行为犯而言,行为具有等价性。例如,将他人价值连城的钻戒扔入大海,放飞他人笼中名贵鸟,两种行为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比较,显然结果不同,行为不具有等价性,它们都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指出的是,刑法教义学中也有在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例之间目光往返的说法。问题是,刑法教义学的法律规范是虚体,具体案例是实体,一虚一实,目光往返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法律适用只允许事实判断,不允许价值判断。实体法中的国家解决办法,往往存在多种选择,甚至存在幅度范围。例如,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国家解决办法,即“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让许多人产生了错觉,似乎司法人员处理具体个案拥有自由裁量权,存在自由选择余地。实则不然。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由于没有参照案例而产生的幻觉。当我们同时为一万个性质相同情节不同的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就会发现其中任何具体个案的处理结果都没有自由裁量权,都没有自由选择余地。总之,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一切以事实说话,透过现象看本质,首先判断例外情形,其次判断法律规范实体与具体个案实体是否性质相同,只允许事实判断,不允许价值判断,定性结论唯一,处理结论唯一。裁判结果只与案件事实有关,与司法人员价值观等其他因素无关。这就是法治的本质,即剥夺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既然法律适用如此简单,未来人工智能独立裁判案件,统一全国司法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