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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里充斥虚拟理论,严重制约办案质量提高/巫水清清(4)
法律解释是伪命题。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源自于法律是文字符号技术,是人类作品的虚拟定义,因受语言文字表达力的限制,必然产生上述五大类所谓法律疑难问题,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就是为了解决五大类法律疑难问题量身定制的工具。实际情况是,五大类所谓法律疑难问题,是西方法学家误判法律性质后产生的幻觉,根本不存在,是彻头彻尾的伪命题。因此,西方法学家为了应对伪命题而规划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所谓法学方法论,同样是伪命题。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实际根本不存在。对此,可能有人反对,毕竟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多如牛毛。大家必须要弄明白,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实际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解释或者推理出来的,而是总结实践经验,按照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的原则罗列出来的。假如有人一定要尝试一下法律解释,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任意抽出任何若干条文,然后穷尽所有的解释方法,看看能够解释出来不?尝试这种操作,很快就会发现,所谓的法律解释,其实是徒有虚名,是挂羊头卖狗肉。当然,必须承认,高法高检经常有法律解释的冲动,表现在司法解释中,就是出现类推解释的情况,突破了罪刑法定。例如,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药品安全的司法解释,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等,不一而足,均出现类推解释的错误,都是法律解释惹的祸。众所周知,刑法教义学允许扩大解释,禁止类推解释,按照常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性质不同,两者界限,理应泾渭分明。然而,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竟然成了没有人能够回答的永恒难题。原因就在于,扩大解释根本不存在,是个伪命题,所谓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也是个伪命题,自然没有人能够回答。
法律解释误导司法人员,严重制约办案质量的提升。虽然西方法学理论大厦全面虚拟化,但是虚拟理论的弊端现实中表现得并不明显。原因就在于,实务中80%的案例,根本用不上法学理论,不需要法律解释,定性是一目了然的情形。这在很大程度上掩饰了法律解释的问题。如果我们把目光集中在现实中20%的疑难案例上,它们涉及法律解释,问题的严重性就突显出来了。高法的《刑事审判参考》、《中国法院XXXX年度案例》,高检的《新型犯罪疑难案例选》,张明楷教授的《刑事疑案探究》,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学》,周光权教授主编的《刑法判例百选》等,它们都是一样的,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例出问题,加上帮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办案总数中占比大,问题多,所以,全国全年刑事办案总数至少百分之六以上的案件处理存在问题。笔者将选择高法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高检的《新型疑难案例指引》、《常见犯罪案例指引》、张明楷教授的《刑事疑案探究》、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学》、周光权教授主编的《刑法判例百选》作为样本,将其中的问题案例逐一找出来,并阐明问题所在。2022年度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问题案例,已经评析完毕,全部挂在法律图书馆网站上。先使用实名发了大部分,后使用网名发了少部分。今年准备将上述图书样本中的问题案例陆续发出来,供大家参考。笔者所要阐述的案例问题,不是个人认为的问题,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的,由于法律解释的缘故,在事实层面上原作者出现误判的问题,是可以核对、核实的。需要提醒的是,涉及案件发生领域相关专业知识,读不明白的地方,有请咨询熟悉相关领域常识的人,以便准确判断案件事实。笔者通过对案例分析作进一步分析,阐述法律解释所带来的问题,用事实证明法学院教导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所谓法学方法,根本不是什么法律适用的方法,而是彻头彻尾的伪命题,严重制约了实务部门办案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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