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的艺术——先做“法官”后做代理人/韦律师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从法律角度来说,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就是民法中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专业代理活动。律师获得代理权要经过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具体化为实践的操作过程,就是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与签署授权委托书。因此,这种律师获得代理权的过程也表现为合同法上的缔约过程。这个缔约过程表现为,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律师与当事人双方要进行有效的沟通、谈判和相互选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要建立相互的信任,要知道,当事人花钱找律师打官司,不单单是花钱购买律师的专业知识,还是花钱购买一份内心的信任感。这个缔约过程最直观的表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样子,就是律师与当事人相互传递有用的缔约信息,相互了解,相互增进信任,相互选择对方,进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
从商业角度来说,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打官司,就是当事人花钱购买诉讼服务,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从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说,他希望花最少的前买到最好的服务;从律师的立场上来说,帮助当事人打官司 是其养家糊口的“手艺”,这本质上与卖菜的、卖手机的没有什么区别,律师肯定希望当事人给的钱多多益善,也肯定希望这个案件所付出的专业劳动较为容易,也是自己能够干得了的劳动,没有超出自己的专业范围,由于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律师更希望案件不会给自己带来风险以及无法弥补的损失,进而保持自己职业生涯的平稳与通畅。因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要相互了解双方的信息,律师要了解当事人的案件情况、当事人本人是个怎样的人以及这个案件所牵涉到的人等等;当事人要了解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等等。
但是,实践当中,由于律师急于接受案件(尤其是尚处于饥渴转态的青年律师)、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判断能力、整体的律师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判断过程可能是不够充分的。站在律师的角度,就是律师没有充分的了解当事人及其所要委托案件的信息,对当事人的自身情况、案件涉及人员的情况、案件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情况、过往类似案例的胜败情况以及对案件未来的发展走向、胜负预测等都没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对当事人及案件没有做到结合自身办案情况的知己知彼。
现实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文化水平、道德素质等等各不相同,可以说是三教九流,什么人都有。有的当事人却有法律或诉讼需求,但是其文化水平可能比较低,法律意识可能也较为淡薄,其在向律师表达其诉求和描述事实的时候非常可能说不到点子上,而是在自说自话,并不依照法律而表达;有的当事人可能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比较强,但是文化水平、道德素质可能不敢恭维,这种当事人往往言必称权利,言必称法律,对政府或者相关执法司法人员不够信任,对每一个法律细节都想当然地较真;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很高,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其道德素质却比较低,这样的人往往会别有用心的利用律师的工作,却并不向律师表达其真正目的以及案件的隐秘情况,甚至会有虚假诉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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