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的艺术——先做“法官”后做代理人/韦律师(2)
现实中,案件的证据因素、法律因素、现实情况等都给不相同,可以说是什么样的类型都有。有的案件可能有法律依据,但是当事人却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证据不健全,进而造成相关诉讼障碍;有的案件可能没有非常充分的法律依据或者说法律关系争议较大,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的案件可能证据充分,也有法律依据,但是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比如被告没有财产可供支付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和律师的因素。
面对这些现实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的增进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为了使律师能够对案件情况、当事人情况有一个详尽的了解,并根据详尽的了解来决定案件是否要代理以及如何代理,律师在接受案件之前,就必须要充分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进行详尽的案件研判,而不是盲目的接受案件。律师要向模拟法官判案一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类案情况、社会情况,甚至是当事人自身的情况和案件相关人员的情况后,再进行接与不接的判断,因为合同的约束,接与不接从根本上决定了律师将来从案件中获取的收入和承受的风险。也就是说,在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要先进行案件和当事人情况的总体研判,即整体研判的前置,即在时间关系上,要先进行案件研判,再进行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只有这样做,才能最大限度的化解律师与当事人的磋商风险并积极地为律师带来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感觉到律师是一个专业、负责、靠谱的律师,并更好地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因此,我们把这种向法官一样对案件进行整体研判后在决定是否接受案件以及后续代理思路的做法比喻为“先做‘法官’后做代理人”。
“先做‘法官’后做代理人”这一原则的全部意义都在于它能够成为律师后续行动的基础。下面笔者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方面进行必要的说明:
代理前的案件研判,能够使律师在研判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所处于的现实状态、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等等,使律师有效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的难度、诉讼风险情况等,这既是保障案件当事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能够事前确保当事人的心里预期,不至于使当事人因为错误的心里预期将案件的不利结果怪到律师头上。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并不能够对案件的难度以及诉讼风险有一个起码的理性认知,他们往往会依照自己想当然的判断去理解案件乃至法律问题,即在当事人的认知上,没有对现实存在的案件情况做到主客观统一,有时当事人的认知会不当地超越现实案件情况,有时又会不当地落后于现实案件情况。这就给律师代理案件造成了结果上的影响,因为律师代理案件是为了给当事人依法最大限度的争取权益,这种对权益的争取既客观存在现实当中,也存在于当事人的内心考量当中,即律师既要争取客观的最大限度利益的实现,更要争取当事人的满意度,因为,律师归根结底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只要当事人满意,一切都好说,但是实践中,当事人的满意度与律师客观的权益争取并不一致,有的律师明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权益,当事人却由于存在过高的预期而并不满意,有的律师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权益,可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较低而比较满意。进而,这种满意度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和由当事人带给律师的风险,因此,为了消弭这种风险和为了赢得当事人正面积极的评价,律师需要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心里预期拉倒一个主客观一致的状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这就要要告诉当事人,律师只能在案件现有状态和疑难程度下办理,这就要告诉当事人,其委托案件的现有状态、疑难程度以及诉讼风险是怎样的,使当事人对此案件有一个必要的理性认知,进而在此基础上,能够使当事人正确、客观的评价律师的工作以及由律师工作带来的案件处理结果,进而使当事人的满意度符合案件处理的客观情况。要想达到本段中所表达的效果和意义,准确告知当事人案件现实情况,这就需要代理前对案件进行研判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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