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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的艺术——先做“法官”后做代理人/韦律师(3)

在律师收取代理费已经市场化的背景下,提前对案件进行研判,提前对案件当事人情况进行研判,有利于律师有针对性的、有根据的收取案件代理费以及选择收取代理费的模式。

进行案件代理前的研判,是将案件必要的分析工作进行前置化,这对形成代理之后的律师办理案件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影响,律师接受案件之后的工作是在前期研判基础上的延续。就案件分析论证而言,后续的分析是在前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前面的分析越多,后面进行的分析就越少,或者后面的分析只是针对案件细节的分析,因此,代理前的案件研判会减少接受案件后分析论证工作,减轻事后的工作量。就案件工作的具体执行而言,形成代理后,律师所需要做的工作可能仅仅是对案件具体工作的执行,这种执行只是在落实接受案件之前的研判结果、分析思路和实施方案,因此,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可以省去案件的后续分析过程,而只需要律师去做在前期分析论证基础上的方案落实,例如,证据的整理、文书的写作、庭审具体发言思路的整理等等。

对案件进行代理前的有效研判能够使律师有效控制胜诉率,使案件胜诉率由律师自己说了算,因为,在每一个案件接受之前,是否胜诉,律师经过研判之后都已心中有数,律师就是可以选择性的接受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而即使接受胜诉可能性较小的案件,也是在事前告知当事人难度的情况下,免去当事人层面带来的风险。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先做‘法官’后做代理人”,对案件在形成代理之前进行有效的研判呢?笔者总结为四个数字,即“二三四五”,经验表明,只要做好了这四个数字所代表的内容,就能够很好地完成案件的事前研判工作。

两方面的要求:快速和准确。

三方面的基础:法律知识基础、司法认知基础、社会认知基础。

四方面的研判内容:案件结果、难易程度、风险收益、办案思路。

五方面的做法:认真倾听、主动发问、考察证据、查找法律、查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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