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的艺术——办事儿与办案并重/韦律师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从司法政策上来说,诉讼是为了公平公正、简洁高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的因素,降低社会冲突的因素。站在中国语境下,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法检机关的设置,就是为了引流社会矛盾、吸收社会矛盾和化解社会矛盾,用更加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要给老百姓一个说理的地方,进而不至于使社会矛盾积攒甚至激化,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恶果,因此,吸收、消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因素,使那些社会矛盾真正得到解决,就成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从当事人的需求上来说,其打官司也是无奈之举,或者从更加商务一点的当事人的立场来说,其打官司是为了通过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为了通过诉讼活动把事儿办成。这种带有强烈的“中国式的实用主义”倾向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办事儿,而不是为了办案,他们是为了通过诉讼达到一定的目的和效果,而可能并不重视案件本身或者案件的过程。
还有的当事人在找律师的时候,只带有一定的事务目的,请求律师帮助他出主意、拿方案,能够解决他生活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他们往往不是带着打官司的目的找的律师,而是希望律师帮助他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解决完问题。而律师在帮助他出最佳的主意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笔者将其称之为“由事及案”。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找到律师可能就是要律师帮助其打官司,赢得诉讼,无论这样的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但是这样的当事人可能意识到或者从经营的角度考虑,出现诉讼一定会影响经营,可能会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甚至还会引发原被告双方的另一个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要能够通过其所办理的案件想到将来可能引发的事务上的纠纷,进而做通盘的考虑,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解决问题。笔者将这种情况称之为“由案及事”。
我在实践的过程中,包括和其他律师的交流过程中,遇到了相关的事例,和大家分享一下,以能够更好的理解“由事及案”和“由案及事”,更好的理解当事人的需求。
案例一
甲男和乙女是兄妹关系,由于其老父亲去世,再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老父亲名下有房子一套,需要对房子因为继承而办理过户手续。由于甲乙兄妹两人平时关系较好,或有其他交易,两人都同意将房子由哥哥继承,妹妹放弃继承权。他们的需求或者所面临的问题是,现在要将房子过户到哥哥名下,但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人员却不予登记,其理由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人员并没有相关材料的审查权限,也无法对相关因继承而办理过户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动产登记人员并不能确认老父亲还有没有其他继承人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哥哥因继承房产而办理过户登记遇到了来自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阻碍,他就找到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其出主意,看看怎么能够顺利的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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