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代理的艺术——办事儿与办案并重/韦律师(2)

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一般的律师按照既定的法律思维,就会建议当事人去起诉不动产登记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迫使不动产登记机关予以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殊不知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硬伤啊,这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啊,根本就怨不得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人员,因为他们确实没有能力和权限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我们没有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如果我们盲目地按照一般法律思维去单纯的形成行政诉讼,会伤害当事人的需求,使当事人付出极大的经历和实践也起不到作用,因为这样做败诉的风险也是极大的,当事人本质上也不愿意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当事人从实现上理解,对于“民告官”,还是能不做就不做。

那么,还有的律师说了,遇到这样的问题,去公证处出一份能够继承的公证书,再拿着公证书去办理办理过户不就可以了吗?但是,这对于现实中的这位当事人来说,也不是最佳选择,因为他是某县级市的居民,房产所在位置也在这个县级市,该县级市的公证处还处在国营和私营含混不清的地带,公证处只会做一些出国公证之类事务,根本不会也没有能力去做这样的继承公正。再一个,从成本角度考虑,当事人可能也不愿意花一些公证费用。因此,公证的路子也没有可操作性。

这是一位律师给我提供的案例,遇到这样的事情,他以及经常办理继承案件的律师通用的方法是,建议哥哥作为原告起诉妹妹,再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让法院出具一份盖有法院大印的调解书,将房产确认在哥哥名下,然后再让哥哥拿着这个调解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即节约成本,又高效快捷,也能够得到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认可,顺利的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二

这是一个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甲公司到某地投资房地产,寻求当地企业进行合作,于是当地乙公司应答,甲乙公司经过沟通协商,形成相关合同。合同约定:一、甲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主体,甲乙双方各对其占股70%和30%,丙公司管理人员由甲公司派驻;二、乙公司负责协调当地的政府机关,办理A地块的用地审批和其他行政审批,乙公司必须在2X16年1月1日之前将A地块的使用权办至丙公司名下;三、如果乙公司抛弃甲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共同开发A地块的合同的,乙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签订合同以后,甲乙公司共同注册登记了丙公司,甲公司也实际对丙公司派驻了相关人员,并基于丙公司的经营目的,实际开始运营丙公司,也因为运营丙公司支付了一些相关的费用。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