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的艺术——办事儿与办案并重/韦律师(3)
但是,截止2X16年1月1日,乙公司并未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丙公司名下,也由于乙公司经营上的考虑,其本身也不再愿意与甲公司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由于此事久拖不决,甲公司相关投入也在不断的流入,于是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遂成诉。
成诉之后,乙公司委托律师,希望律师帮助其打赢这个官司。律师经过分析之后,认为单纯的打赢这个官司可能并不难,因为甲公司请求支付300万元违约金的条件并不成就,甲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的违约事由。但是,乙公司委托的这个案件应当从整体上通盘考虑,单纯打赢了这一个案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站在矛盾发展和事务发展的角度考虑,这个案子结束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围绕案涉事宜,可能还会形成两个诉讼,经历后面这两个诉讼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矛盾和事宜可能才能真正的告一段落。对于这两个诉讼,其一是甲公司可能还会因为乙公司违反约定另起一诉,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相关的损失,其二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可能会就解散丙公司产生一定的谈判或者诉讼。对于本案,律师在代理乙公司办理业已形成的300万违约金的案件时,要考虑到后面可能形成的两个案件,既要打赢在办案件,又要为后面的案件留下余地,真正的通过“事儿”上的考虑结合法律意见去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这样做也可以将后面的事想在前面,节省后面两个案件的分析工作。
果不其然,在上面的在办案件一审结案之后,很快甲公司又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投资形成的损失,由于前一个案件中律师办的比较漂亮,乙公司又委托了同一律师进行办理后一案件,而由于该律师经过通盘考虑,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代理思路,对后一个案件也较为轻松的帮助当事人打赢了官司。该律师的代理思路是:甲公司的损失是其投资丙公司形成的,属于丙公司的经营损失,应当在丙公司解散和清算时,由丙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这个损失。最终,一审法院也正是以此为理由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请。由于,乙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述代理思路,也成功的将案件引向了丙公司的解散诉讼,最终,丙公司成功通过诉讼解散和清算,由甲乙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分担了丙公司的损失,事情最终以对乙公司较为有利的结果得到了解决。
由上述案例以及前述的介绍可知,无论是“由案及事”,还是“由事及案”,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经过通盘考虑,寻求从整体的“事儿”上帮助当事人运用最优化的途径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事儿是整体,案件是部分;事儿是目的,案件是手段。手段的运用要基于目的考量,部分不能脱离整体,对案件的办理要有利于事情的解决,案件及案件思路从事儿上来,事儿在必要情况下在案件上得到解决,只有两者并重,才能在办好某一个案件的同时为当事人最优的解决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进而能够赢得口碑,增加收入,也更好地完成了司法政策强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积极地为社会做了应有的贡献。决不能只重视事儿而不重视案件,也不能只重视案件而不重视事儿,只重视事儿而不重视案件,可能会使事情的办理脱离法治的轨道,无法彰显律师及法律的作用,进而最终会引起更大的事儿,只重视案件而不重视事儿,是脱离社会及当事人需求,在机械的适用法律和办理案件,最终会导致事儿没办成,案子也不能很顺利的进展。综上所述,我们把这种既考虑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整体,又考虑在整体中寻求案件最优办理的业务理念叫做“办事儿与办案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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