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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的艺术——办事儿与办案并重/韦律师(4)

“办事儿与办案并重”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遇到的法律难题,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办事儿与办案并重”就是最优化的既办成案件也能够办成事。从每一个独立个案的角度考虑,从每一个法律适用的案例中考虑,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审理不是机械的适用法条的过程,他一定有着强烈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甚至是政治背景,律师不能脱离这些背景或者语境盲目地、片面地去适用法律,这样就在个案中犯了过于形而上学的错误。法律服务于社会,并且最终要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以及某一个当事人的问题,法律的意义以及在个案背景下的法律解释一定也是要符合社会语境的要求的,一定也是要符合社会以及个案目的的,因此,律师要带着问题导向,从问题出发,然后寻求最优的案件走向,这一定也是最优的有利于个案圆满解决的,如果相反,律师每一个个案都脱离实际,只是单纯地、机械地走其想当然的认为要走的案件路径,其结果一定也是案件没有办好,反而伤及了当事人的信任。律师不是法学家,也不是政策制定者,律师能做的就是通过最优的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诉讼的目的是化解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和冲突,有一些法治领域的突出难题,只靠律师通过个案层面的努力是很难解决的,律师必须在为当事人意愿考虑的基础上,有效的绕开制度难题,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有的情况下,“办事儿与办案并重”是从事儿上考虑并选择案件方案,而不是机械地运用法律程序,通过案件推着事儿往前走,当律师考虑解决问题的时候,如果摆在律师面前是ABC三条诉讼路径,假设A是最优化、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路径,那么律师一定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选择A路径,即从事儿上整体考虑决定了诉讼路径的选择。

从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角度考虑,律师要做是办事能力与外在表达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的目的是办事儿,只要能够办成事儿,就具有了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本前提,当事人要的是一个结果,他们不是法律从业人员,或许不会也没有那么大的兴趣和能力去考察案件的办理过程,甚至有一些法律意识或者道德素质不那么强烈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寻求办事儿的结果,或许根本不会在乎办事儿手段的合法性,甚至他们找律师的目的也是不单纯的,所以从当事人的角度,要重视办案结果和事儿上的整体考虑,至于如何办理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之后,需要律师做的工作就是寻求最优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当事人可能关注的是办事儿本身,而不能考虑过程,但是律师一定要考虑过程与结果并重而审慎行事,这里所要强调的是,一方面,律师要在一定前提下掌握和尊重当事人办事儿的愿望,以事儿定案,另一方面,律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抵抗住或者平衡当事人办事儿的冲动,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而是要基于自身的专业判断,给予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建议,以免让当事人拖入不合法的轨道,给律师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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