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的艺术——职业化与专业化并重/韦律师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现实中,在律师行业内,以及包括法检在内的法律职业内,对于律师(尤其是民诉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已经具有广泛的讨论,每一个律师也都有意无意的朝着某一种律师职业形象前进了。有人谙熟政治,朝着政客型律师的方向前进了;有人喜欢商业精神也掌握商业规律,迅速地变成了商人型律师;有人具有学术天赋或者读了几本书,便走向了学者型律师的道路;还有人脑后长反骨,喜欢死磕,也有人为了内心强烈的正义感而努力着。但这些只不过是他们的手段,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招牌,因为他们有了这些,并基于这些,每时每刻都在向前看。
律师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尤其是做民商事业务的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并能够基于这种应有的样子作为招牌迅速俘获当事人的信赖。这对于青年律师可能至关重要,因为青年律师既不能像政客型律师那样,具有丰富的政治资源和政治经验,也不能像商人型律师那样恪守商业规律,可能具有学术的精神,却没有学者的门路,他们应该怎么办,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律师形象?以便让他们快速的获得案源,起码解决生存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将自身所学发光发热,帮助更多的当事人,获取更多的收益。
律师要建立的形象或者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的形象,应当是职业化与专业化并重的。
什么是职业化?从通用意义上来说,职业化就是从事某一职业的外在职业形象,它包括职业衣着、职业礼仪、职业道德、职业谈吐、职业气质、职业心态等等的综合要求,说白了,就是干什么就要有一个干什么的样子,不能干着甲职业其形象气质反而像乙职业的人。对于律师来说,职业化三个字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需要律师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的予以重视,它是律师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的外在职业形象,能够给当事人一个最直观、最原始的对律师的感受,并将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这种外在职业形象并不代表某一个律师个人,它还代表了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看法、对律师行业甚至是法律职业的直观感受,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注重外在的职业形象,并不仅仅是律师对个人形象的负责,也是律师对其职业群体的义务。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生活中听别人说起的一个故事。说是某一青年律师是一个自行车骑行爱好者,为了充分发挥这一爱好和锻炼身体,他每天都骑着自行车上下班,这从低碳环保角度,固然值得提倡,但是放在律师行业中,可能就显得格格不入。有一次,这位青年律师约得了一位当事人,决定在这位当事人处商谈案件,并可能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于是这位青年律师收拾起行囊,穿上风衣,带上头盔,穿上专用的骑行鞋,带上公文包,跨上自行车,走上了穿越城市的旅程,经过一段骑行,他顺利到达目的地,并见到了这位当事人。当事人初见这位青年律师,表情诧异,甚至充满厌恶地问道:“你是?”这位青年律师急忙回答:“马总,你好,我是之前和你约的李律师。”这位当事人这才反应过来:“哦哦哦,李律师啊!请坐,今天怎么这幅打扮?”李律师回答道:“我平常喜欢骑自行车,平常也骑自行车上下班,今天天气比较好,我就骑车来了!”说罢,两人开始了简略的谈案过程,但是,本来想要签署委托协议的当事人并没有和他签订委托协议,当事人只是说:“这个事儿事关重大,我再考虑考虑吧。”临别,当事人把这位青年律师送出大门,目睹其跨上自行车扬长而去,消失在人海车流当中。当事人回到办公室,心想:“这个事儿不能找他办,看着就不稳重,成天光想着骑自行车了,哪有时间给我研究办案子啊。”想到这里,于是拿起电话,拨通了另一位律师的号码:“喂,王律师吗?我这里有个法律上的事儿,需要你帮忙给看看,你看你什么时候有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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