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的艺术——办案过程可视化(一)/韦律师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从案件结果与过程对比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更在乎结果,而不关心律师办案的具体分析和操办过程。而在当事人法律思维不足和法律意识欠缺的情况下,案件的输赢往往成为了当事人评价律师的唯一标准,案子赢了,这个律师就是好律师,案子输了,这个律师就是一个水平低的律师或者是一个没有尽心竭力的律师。这种只重视结果的评价方法似乎成为了社会共识,也对律师行业产生了并不积极的影响,甚至有些情况下,办案过程是否依法进行,当事人也在所不问,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使得律师并不重视办理案件的过程,也并不重视能够将法律分析的过程展现给当事人看,因为上述这种“一刀切”的社会评价方式降低了律师重视逻辑思辨过程外化的积极性。那么如何改变这种“一刀切”的社会评价方式对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影响呢?请认真阅读本部分的内容。
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的合同是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要义在于“认真办事”,即律师基于案件事实及法律认真处理当事人的纠纷。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上,律师并不必然要对案件的承办结果负责,律师只需要基于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案件做到认真的办理即可。
但是,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似乎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根本就是一种重结果的服务,这种结果表现为律师是否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种结果表现在民事诉讼上就更为明显,就是看律师是否打赢了官司,如果和刑事案件做对比的话,民事案件的输赢压力是大于刑事案件的,因为从诉辩对抗的角度讲,中国语境下的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是没有太大输赢压力的,或者说,刑事案件根本就没有输赢的概念,因为在法庭上大多数都是辩方输,在社会上怎么都是被害人输,而律师也只能从有效辩护的思路上做文章,民事诉讼则不然,民事诉讼是严重存在案件输赢概念的,尤其是一些事实与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因为,民事案件就是原被告之间对民事利益的法律冲突,当事人委托律师,就是要律师在这个冲突中为其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律师参与民事诉讼,说的偏经济思维一点,本质上就是利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进行利益竞争,案件的成败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了当事人对律师的认可度。
还有,民商事诉讼案件不同于非诉案件。非诉案件往往要求律师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和纸面成果,这个纸面成果能够大体的体现律师的工作过程,即使不能体现,这个纸面成果往往不会给服务对象以强烈的利益得失的冲击,因此,非诉案件的工作结果和过程是柔性的,是没有输赢概念的,例如,律师帮助顾问单位草拟合同,所草拟的合同往往就是工作过程的体现,再例如,律师帮助企业完成重组业务、上市业务等,这些业务都是事务性的,只要律师按程序投入工作,往往结果是水到渠成的,也就对主办律师没有那么大的压力(而时间压力等往往给了底层具体作为的小律师);而民事诉讼案件不是这样的,第一,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案件结果并不能体现律师工作过程,法院一纸判决给当事人造成的视觉印象掩盖了律师在这个判决背后的大量工作,有时候法院采纳律师的观点也只不过是简单的说理,更何况有时也会不完全采纳,第二,民事诉讼案件的输赢会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得失的强烈冲击,使得并无法律思维的当事人根本无暇顾及律师的过程性工作,使律师对其过程性工作陷入有口难辩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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