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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的艺术——办案过程可视化(二)/韦律师(2)

法律检索可视化是指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的可视化,就是在查找法律时,将所要查找的法条以及查找的原因记录下来的过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的写作将法律检索可视化放在证据收集整理可视化之后书写,并不代表,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顺序上也应将法律检索工作放在证据收集整理工作之后,笔者这样的写作顺序初衷是先讨论事实问题再讨论法律问题。与上述书写顺序恰恰相反的是,实际操作中,大体上应当将法律的检索工作放在证据收集整理工作之前,随着工作的展开,或也全然交融的进行两个工作,因为除疑难复杂案件之外,法律检索工作是法律思路形成的工作,法律包含了规定在法条当中的应有的法律事实证明程度,因为要想法律规则起作用,就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法律规则中所认定的、作为法律关系和权利构成条件的事实。这很简单,如果律师代理的是原告,就应当找到必要的请求权基础,并加以证明请求权基础事实的存在,如果律师代理被告,就要找到相应的抗辩理由或抗辩权,加以质疑原告请求权基础事实的不存在,或者加以证明抗辩理由甚至抗辩权基础事实的存在。因此,律师所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及其所需要的基础事实和事实证明标准,都包含在承载这个法律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中了,进而,民法法条当中自然有证据规则,司法解释形式的证据规则只不过是结合了民事诉讼法对民法法条当中的证据规则的延续细化罢了。

案件分析论证可视化是指将查阅案例、查阅文章书籍、思维推导及讨论等分析论证过程记录下来。如查阅案例,对查阅到的案例基于不同的裁判观点进行表格化、图形化的处理,可以是普通的表格,也可以是柱状图、饼状图等能够直观反应比例和数量的形式。如查阅文章书籍就将找到的文章中的观点复制黏贴或摘抄下来,并注明出处。如思维推导可以画思维导图,并做必要的注释。如进行讨论,可以做笔记等。

对于法律文书本身就是一种纸面化的呈现方式,所以也必然满足了文书写作可视化的基本要求,即能够让当事人看到工作律师的工作成果。但是还需补充三点:第一,对于文书写作的思路整理过程或者形成最终文书之前所打的草稿和修改痕迹应当尽量保存;第二,在文书写作的表达上,应该力求让当事人和法官看的懂、看的轻松、阅读方便,并能够说明问题,这一点应当从文书的形式美、实质美和直观美三个方面下功夫;第三,对于代理词、答辩状一类的非必要的文书,也应当力求每案必写,一来是整理思路,二来是能够与案件分析论证、法庭发言等融汇起来,既作为分析论证的结果,又作为法庭发言的准备,进而是一种好的办案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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