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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的艺术——办案结果实质化/韦律师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办案结果实质化是律师从事法律或诉讼服务的宗旨,结合在“办案过程可视化”一章对当事人看重办案结果的社会现实所做的表达,我们应当认识到,当事人真正在乎的是其社会利益的实现,而非其他,办案过程的可视化也只不过是要最大限度地让当事人认识到,即使出现了的不利的办案结果,律师也已经在案件证据与法律的基础上,尽到了应尽的职业义务,履行了应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办案过程可视化所针对的个中目的,却并不是律师职业所要求的的要义和宗旨,面对当事人以及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只靠可视化的办案过程是不能起到根本作用的,要想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其根本上还是要能够拿得出“站得住脚”的办案结果。如果一个律师代理案件总是“输”,即使其展现给当事人的办案过程再精彩,那么这个律师在长时间的职业过程中也一定是不能够赢得良好口碑的;相反,如果一个律师代理案件总是“赢”,那么即使其不太注重办案过程的可视化,这个律师也一定能够在职业过程中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因此,如果不考虑办案结果可视化理念的其他意义,仅仅就对直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这个作用而言,办案过程可视化恐怕只是对办案结果实质化的补充。

那么,什么是案件结果实质化?说白了,就是依靠法律和诉讼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实现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就是在已有的案件情势的基础上、在已有的证据与法律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

从当事人需求上说,所谓“实质化”,就是要能够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地具有诉讼利益的获得感,就是要使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其想要的诉求得到实现。这个需求放在具体案件上,就是要使当事人在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中的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的到实现,就是要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真正的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裁判认定;这个需求放在整体事务上,就是要使当事人所要通过诉讼办理的事务能够有效的办成。

从案件现实基础上说,所谓“实质化”,就是在已有案件情势、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利益推进,而不是脱离案件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盲目地评价案件的办理结果,即有基础的“实质化”,而不是脱离基础,盲目地设立不切实际的目标,而以此实现此不切实际的目标为“实质化”,进而,已有的案件基础也是正确评价办案结果实质化的必要前提,追求办案结果实质化,不是“小马拉大车”,不能设置脱离案件实际情况的目标,如违反此原则,其结果只能使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力不从心,无法完成实质化的目标,因此,办案结果实质化的应有之意是在既有证据与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有效果的利益推进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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