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的艺术——办案结果实质化/韦律师(2)
对于案件要有证据和法律支持,在这里不必多说,如果一个案件连起码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都没有,法官是不会支持的。在这里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案件结果要在已有案件情势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化,这里的“情势”就是指除法律与证据因素之外的综合因素,如政策、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融资时间因素、社会道德因素、司法习惯等等。律师办案毕竟是法律实务工作,要考虑社会现实。在实现和评价案件结果实质化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情势基础,将相关情势因素对案件推进的阻碍或帮助等影响都想在头里,是推进案件结果实质化的必要前提。要考虑司法习惯的影响:首先是二审改判率、再审申请成功率等裁判比率的影响,二审改判率和再审成功率较低,没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会改判和裁定再审;其次,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比较注重事实的认定等,如果没有事实认定的巨大出入,一般不会改判和裁定再审;再次,对于一审来说,要注意不同法官对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和理解,要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相关价值判断进行有效的情势估计。要考虑相关政策影响:例如某城市要在一定时间段内完成一定的城市建设任务,这个城市建设任务涉及到相关农村地区的拆迁,如果律师在代理这些农村拆迁案件、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以及其他相关涉及到拆迁的案件时,一定要考虑拆迁政策以及城市建设政策的影响。要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如果律师代理债权追偿的相关案件,站在原告角度考虑,就是要找到对方财产,站在被告角度考虑,就是要尽量让财产归属者尽量避免涉诉和败诉,至于其他没有财产的被告,即使败诉也不影响案件的实质结果。要考虑社会道德因素的影响:其一,要注意“大环境”的影响,如果一个案件严重不具有社会合理性,或者受到社会伦理的严重制约,法官再裁判时势必要考虑社会影响,这在“南京彭宇案”所带来的“扶老人”问题之后显得尤为重要;其二,要注意“小关系”的影响,不得不说,司法干预和司法腐败还是一定程度的存在着的,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不去触碰这些底线的同时,也要严防这些“小关系”对案件所带来的的不利影响,进而以此为基础,综合运用证据与法律,以其有利的案件结果。总结来说:案件的分析论证要在这种案件“情势”的基础上进行,这种“情势”基础决定了案件的分析论证方向,也决定了律师需要提供的案件证据与法律依据的强度,如果“情势”对案件具有阻碍,那么则需要律师提供足以压倒法官裁判心理的证据与法律依据,使法官考量利弊,使法官别无选择,如果“情势”对案件有利,那么则需要律师充分利用情势,顺势而为,给法官足够的“台阶”下,使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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