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动法》立法目的发展过程及基本特征/徐凤林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调整工会、雇主及雇员关系,保障各方面权利及义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律构成之一的社会法,劳动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
一、立法目的
目的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方面享有各种权利和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我国是公有制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体现了宪法精神,使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目的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一项重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构建劳动者之间平等的社会就业机制。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和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目的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终极目标是通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发挥强大的制度优势。
二、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4年起步阶段。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停顿,劳动基本法处于空白状态。1978年改革开放实行经济调整,恢复和健全劳动就业、分配、劳动保护等制度。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市场化的劳动法尝试和推进。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出台,为改革中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依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1993年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市场化,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应运而生。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