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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劳动法》立法目的发展过程及基本特征/徐凤林(2)
  第二阶段:1995年至2007年劳动法形成阶段。劳动法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包括:1.劳动标准法,由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构成。2.劳动关系法,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3.劳动保障法,包括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4.劳动行政法,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规定。2007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意识,为劳动法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三阶段:2008年劳动法完善和实施阶段。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标志,劳动法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中国劳动关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等构建了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截止目前,我国劳动法律还没有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现有法律规定层级较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等问题突出,建立完善的劳动法治体系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三、基本特征
  特征一:三大立法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具有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位居基础性地位,得到普遍遵循;位阶高于一般劳动法律规范,体现权威性;具有稳定性,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及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一经确定便不应随便发生变化。
  特征二: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侧重保护劳动者,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通过法律强制弥补劳动者弱势地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特征三:遵循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规律,适应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鲜明的市场特色。授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劳动法的实施,对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特征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不能降低标准,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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