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方立法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地方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强调之探/翟峰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方环保立法
¬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地方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强调之探
•翟 峰
摘 要:早在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四川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特别作出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因地制宜加强地方立法,对污染防治作出更加精准细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等重要强调,对全国各地设区市结合本地实情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制度和健全本地环保法规,应该是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的!
关键词:地方环保立法 指导意义 探析
笔者早在《人大研究》杂志2019年第4期发表的《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综述》一文中曾这样写道:“认真总结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之成效,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惠民作为其价值取向,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同理,认真总结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之成效,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惠民作为其价值取向,同样是“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的。
而笔者的上述认知,即是在学习体会2019年4月8日至11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四川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特别作出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因地制宜加强地方立法,对污染防治作出更加精准细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等重要强调之后,而切实感悟到的。笔者不仅有此感悟,而且认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方立法,理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全国各地设区市结合本地实情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制度和健全本地环保法规时即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我们知道,在我国“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而随着2015年3月修订的立法法施行以来,不仅大规模地扩大了我国设区市所享有的地方环境立法的主体范围,而且亦为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开辟了一条地方立法善治的通途。
而尤为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3月修订的立法法,对设区市赋予的可对“环境保护”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这项法定权利,应该说是当时一直到2023年3月立法法的再次修正的这些年来,乃至今后的多年,全国各地设区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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