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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方立法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地方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强调之探/翟峰(4)
故此,笔者认为:全国设区市要真正做到切实按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对设区市地方立法“寄予的期望”去做,即须在结合本地实情创设地方环保法规制度和制定本地环保法规时,认真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四川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特别作出的“要因地制宜加强地方立法,对污染防治作出更加精准细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一重要强调去落实。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能够很好地回应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呼声,又能够切实推动本地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治,特别是推动以法治的方式规范和促进本地民生领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作者翟峰曾长期从事地方人大工作,系四川省十至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四至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四至五届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多年坚持人大制度理论、人大代表履职、民主法治建设、民主政治协商等方面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多次参与地方立法的调研和统稿工作,数十次参与相关方面的讲座培训活动;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民主党派中央调研成果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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