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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动法与民法典的法理关系/徐凤林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作为社会法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特定主体、特定内容体系和独特的调整原则,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如何准确理解劳动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对于适用劳动法律和民法典,避免劳动法泛民法化的倾向具有重要意义 。
  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对劳动法的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范畴。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有其特有理念和规则;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民法典与劳动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劳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可适用民法典规范。劳动法中的概念、规则,如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等以民法典规定为基础;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民法典强制性规定。特别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在不违背特别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与劳动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典与劳动法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应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设有仲裁前置程序,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处理劳动争议原则上不适用一般民法规则。
区别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劳动法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构建劳动者之间平等的社会就业机制。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处理劳动争议,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冲突和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激发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强势,劳动者弱势,双方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的特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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