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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郑楚新(2)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主要是指劳动者因违反了法定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务中,如劳动者因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即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依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的,将得不到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除了上述法定情形之外,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亦无须向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责任,即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据此,用人单位如根据上述法定情形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无须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市场发展的变化或其他原因,比如因疫情的影响等,企业因发展经营的需要须调整或搬迁办公场地等原因,可能需要调整或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因此,就会出现与员工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或出现企业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等情形,此时作为企业应当如何依法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才可以避免出现违法解除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风险责任,接下来请先分析一个案例:即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7月底,孙某要求模具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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