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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郑楚新(4)
非过失性解除主要是指企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承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实务中,如果劳动者因出现上述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理论上称为“代通知金”,即如果用人单位不以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是以按照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工资作为支付标准,从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处于以下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可以依照过失性解除或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如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须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的,则该用人单位不仅须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且还须依法承担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下面请分析一个案例: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09年9月进入福建商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仍在福建商会处工作,但福建商会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于2012年10月14日分娩,2013年3月李某休完产假后要求回单位工作,福建商会拒不同意,并于2013年7月与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李某向历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不服,特向法院起诉。
讼诉请求:福建商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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