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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法体系的内容与特征/徐凤林(3)
二、劳动法体系特征
  199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法体系初步形成。
特征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立法形式确立劳动法作为劳动基本法的指导地位,将三大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彰显劳动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特征二:完备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围绕主体立法、合同立法、基准立法、保障立法,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38部(不包括地方性劳动法规),行政规章3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体系基本形成。
特征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即是公法关系,也是以保障私人利益为目的,如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执法发生的关系。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特征四:实体和程序协调统一、体例结构完备科学。立法模式表现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一,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必须做出特殊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中。
劳动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劳动法体系还不完整。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等问题,健全和完善劳动法体系任重道远。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劳动法体系,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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