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试述德国法律发达之原因/何旺翔(2)
直至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以其著名的“铁血政策”才使德国重新走上了统一的道路。在德国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其先后制定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这些宪法为德国统一后的1871年帝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础。②同时一些民商法的颁布也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典,初步形成了其法典化的传统。至魏玛共和国,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魏玛宪法》,开创了诸如宪法条文数最多,公民权保护最详尽等许多历史之最。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经济法律体系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定型,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一个新的重
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然而进入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发展进入了最黑暗的阶段,甚至出现了倒退。但随着二战的结束,法西斯战败投降,德国进入了两德并立的时期。西德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逐步完善发展了经济法律体系。同期间,西德于1957年设立了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审查的事项。而东德则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小的法律争端。
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源。
二、 透过德国法律发展史分析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
其实德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谈不上悠久,更无法与历史可追溯至传说中“三皇五帝”时期的中华法律相媲美。那么为何其法律却日益发达,而中华之法律在近代却日益没落呢?通过对两者法律发展历史仔细分析可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即专制;而德国法律文化的传统精神是法治,即民主。在日尔曼法时期,任何一部法律的通过必须由民众大会进行表决。尽管表决的方式极其原始,但终究在人们心中埋下了民主的种子。纵使德国法律发展经历过种种挫折,但一旦冬天过去,人们心中的民主的种子必将重新萌芽。另外在中华历史的长河中,统一是主流,而统治者为了维护这一统一局面,只有通过镇压的手段来促使内部的统一,这种镇压从根本上泯灭了新的不同思想的产生。而德国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即使在表面上统一的时期,其内部部族的争斗也从未停止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成为了各方妥协的产物,并以其来制衡各方。而正是由于这种制衡的机制在实质上使得这种法律保护了社会各方面的权利,体现出了一种相互制衡下的公正。再者,中国地大物博的自然条件使其不需要与外交流便可自己自足;而德国的寸土之地使得其在任何历史发展阶段必须不断与外交流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结果就是封闭的中华法律体系与开放的德国法律体系的相应产生。封闭的结果是思想的陈旧,社会的落后;而开放的结果则是内外先进思想的交流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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