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王巍(3)
(35)能见善久:《现代信托法》,有斐阁2004年。
除了优秀的著作,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还反映在数量可观的论文上。例如,较具代表性的有:中野正俊,“信托中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载《法学志林》第98卷第2号;冈田岩吉郎,“信托受益权的本质”,载《法律论丛》第17卷第6号;永井寿吉,“日本信托法要义(8)”,载《信托协会会报》第17卷第4号;中野正俊,“欺诈目的的信托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载《法学志林》第99卷第1号;玉井茂,“信托的特异性(二)——受益权的性质”,载《法学新报》第48卷第3号;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中,常常以信托行为为基础,把以受益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核心是受托人的义务和受益人的权利)作为研究信托的关键,并围绕如何把握受益权的性质来探讨信托的基本构造 。这成为了日本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的焦点,也由于各自观点和立场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信托法学说。例如,“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相对性权利转移说”、“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等。
详而言之,“债权说”在日本的影响最大,基本上处于“通说”的地位。主张“债权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池田寅一郎、青木彻二、三渊忠彦、遊佐庆夫、入江真太郎、吴文炳、栗栖赳夫、上田启次、新井诚、永井寿吉。但是,随着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债权说”也经受着其他学说的挑战。例如,“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限制性权利转移说”。主张“物权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岩田新、玉井茂。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四宫和夫、松本崇、木下毅。 主张“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以中野正俊为代表。目前,主张“相对性权利转移说”的学者已不存在。
三、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代表性著作简介
如上文所述,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丰硕,学说流派观点不一。在现有的条件下,笔者不可能一一道来。因此,下文选择了中野正俊、四宫和夫、新井诚三位信托法学者的代表性著作,着重从体系结构的层面上加以简介。他们分别代表了“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债权说”三种不同的信托法学说,希望本文的简介能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研究提供一点启示。
(一)中野正俊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判例研究》
该书是围绕法律条文展开研究的,主要涉及到2部法律(《信托法》和《民法》)的19个条文 。其中,《信托法》有18条,《民法》有1条。具体而言,《信托法》涉及到第一条“信托的定义”、第二条“遗嘱信托”、第三条“信托的公示”、第四条“受托人的义务”(即受托人遵守信托行为的规定来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第九条“禁止受托人享受利益”(即受托人享受利益的限制)、第十一条“诉讼信托的禁止”、第十二条“欺诈信托的撤销”、第十三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继承”、第二十条“受托人的管理义务”、第二十四条“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共有及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撤销信托违反的处分行为”(即受益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第四十条“书类的查阅”(即信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书类资料进行查阅和知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原因”、第四十七条“受托人的解任”、第四十八条“法院选任信托财产管理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的事由”、第六十条“解除信托的效力”(即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在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的前提下可随时解除信托)。《民法》涉及到第四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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