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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王巍(4)
中野正俊先生结合日本的司法实践,从信托法及相关民商法的条文和解释出发,对日本的信托法判例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主张“限制性权利转移说”,认为信托中财产权的转移不是完整权的转移,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如果信托目的是管理财产,则受托人只享有管理权;如果信托目的是处分财产,则受托人只享有处分权。中野正俊先生在总结大量民事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 。他认为,信托制度已经发生了从保护个人财产向积累个人财产的变迁,民事信托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可能性 。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据悉,《信托法判例研究》一书即将被翻译成中文,并在国内正式出版发行,这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界开展同类研究必将大有裨益。

(二)四宫和夫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本书分为五编,即第一编“序论”、第二编“信托的设立”、第三编“信托行为的效果”(即信托关系)、第四编“信托的终止”、第五编“对信托的监督” 。其中,第四编和第五编的内容相对简要。在“信托的终止”中,主要讨论了信托终止的原因和效果。
在“序论”中主要论述了“信托法”(第一章)和“信托”(第二章)。其中,对“信托”的探讨是本编的重点。四宫和夫先生主要从“信托的观念”、“信托的种类”、“信托的基本构造”三个层面展开论述的,尤其对“信托的基本构造”论述得很详细。他既介绍了过去通说的立场和观点,也对信托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规律和教训进行了总结,而且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他认为,信托具有个人性要素,也有超个人性要素。
在“信托的设立”中,四宫和夫先生从“信托行为的构造和性质”、“信托的成立要件、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效果归属要件”、“广义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信托行为的效力与效果”、“信托的公示”五个角度展开了详细论述。他探讨了信托行为的一般性构造、信托合同的性质、他益信托设立行为的特殊性、与信托当事人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目的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的存续期间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在与信托目的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中,他提出了目的的确定性、可能性、适法性和社会妥当性。
在“信托行为的效果”(即信托关系)中,四宫和夫先生主要探讨了“信托财产的地位及其机关的地位”、“受托人和信托财产管理人的个人性地位”、“受益人和信托管理人的地位”、“委托人及其继承人的地位”。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的统一性与独立性(物上代位性与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归属的行为和责任、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人、信托财产的其他机关,等等。由于四宫和夫先生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所以他非常重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把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人等主体都作为信托财产的机关来看待,强调信托财产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对存在瑕疵的信托财产的继承等。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前提,他对受托人的职务权限(性质和范围)及其执行(以谁的名义执行、执行的基本行为基准、效果、信托违反的对策)、受托人的更迭及其效果、受托人的任务终结、新受托人的选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受托人具有个人性地位,受托人个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在于信托违反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而受托人个人的权利主要在于接受补偿和报酬的权利,但其权利在取得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他还认为,与受益人的地位和意义相关的核心问题是受益权,这涉及到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而讨论受益权时重点需要关注受益权的基本性质、内容、发生、取得、行使、转移、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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