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王巍(5)
四宫和夫先生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赞成信托财产具有权利主体性质的法律地位(即实质的法律主体性),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仅仅取得了信托财产的名义和管理权(并不享有完整的财产权)。他极力强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把受托人等权利主体的地位定格在“信托财产的机关”上。其理论的系统性较强,但不易被初学者所理解。
(三)新井诚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该书分为3编,即第1编“信托的基础”、第2编“信托法的理论”、第3编“信托的展开” 。具体而言,这3编又分为13章:第1编包括第1章至第3章,即“信托制度及信托法制的沿革”、“信托的基本构造”和“信托制度的机能”;第2编包括第4章至第10章,即“信托行为的特殊性”、“信托当事人”、“受托人的义务与权利”、“信托的目的及其限制”、“信托财产及其公示”、“信托违反”和“信托的终止”;第3编包括第10章至第13章,即“公益信托”、“流动化、证券化及商事目的信托”和“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
新井诚先生主张“债权说”,把信托中受益权的性质定位为债权,并且将信托关系理解为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他重视对信托当事人的研究,尤其是对受托人权利义务的探讨。其代表作《信托法》一书内容简洁明快,适于信托法初学者研习。值得注意的是,新井诚先生结合信托实务的需要,注重研究信托在资产流动化和证券化以及商事目的中的运用,并结合日本人口急剧高龄化的现实来探讨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这种从社会需求出发来研究信托法理论的思路,对我国的信托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简评
在信托实务界与理论界、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良性互动中,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得以持续、稳定、迅速地发展。根据现有的资料,笔者将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特点简要概括如下:
1、重视和践行信托法理论研究,对新奇的信托制度并没有一味排斥,而是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开展扎实细致的研究。例如,在日本引进信托之初,《信托法》和《信托业法》都尚未制订,持续升温的“信托热”和社会大众对信托的误解造成信托在经济领域被滥用,很多与信托毫无关系的经营活动也冠以信托之名。于是,理论界从研究“信托”的概念入手,厘定基本的信托关系,澄清社会上的误解,并且通过立法构筑符合本国国情的信托制度框架,推动信托业发展。
2、强调信托法理论研究的独创性,并没有一味照搬外国的模式,而是结合本国的法律传统和信托环境进行本土化的创新。例如,日本独特的信托银行制度,以及颇具特色的金钱信托、贷款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年金信托、土地出租权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一系列信托产品,都离不开理论界从法理(如信托法、民法、商法、税法、会计法、诉讼法等)角度厘清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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