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王巍(6)
3、重视信托法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在法学家和法律权威的积极推动下,开展系统的、务实的、前瞻的信托法理论研究。日本有不少著名的法学家都把信托作为重要的研究方向。例如,前述的能见善久先生(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身为国际知名的法学大师,他担任日本信托法学会理事长,并出任法务省信托法研究会座长,积极推动《信托法》的修改和现代化。另外,还有四宫和夫、中野正俊,等等。他们对信托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4、信托法理论研究及时反映信托实务操作中的需求和问题,通过理论界人士参与信托实务,或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紧密合作,迅速提升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价值。例如,在日本《信托业法》将知识产权纳入信托财产范畴的大背景下,信托银行迅速尝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信托法学界也迅速展开对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前述中山信弘、新井诚、渡边宏之合著的《知识产权的信托》就是代表。该书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流动化、信托业务新动向、信托转换机能向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国外知识产权信托的实例、信托与特许权的法律问题、日本特许权信托的实务和知识产权信托的问题等。
5、信托法理论研究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相互契合,将信托法真正纳入到本国法律制度的系统中,使信托法由“纸法”转变为“活法”,彰显自身的生命力。前述的信托法研究著作大多以日本当时的信托立法、执法和司法为基础,其中,中野正俊先生的《信托法判例研究》一书将此种研究范式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使信托的法律生命力更加旺盛。
总之,尽管日本至今仍未形成大众化的信托观念,固有的“一物一权”传统与“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思维还存在摩擦,但通过信托法理论研究创新,信托在日本被误解和被滥用的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营业信托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下得以迅速发展。在日本原有的财产管理制度基础上,信托发挥自身特有的机能,不断突显其投资理财和金融创新的优势,已经逐渐融入日本文化,成为日本先进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
结语
我国借鉴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由来已久,早在1946年重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史尚宽先生的著作《信托法论》,就被认为是“日本信托法著作的中文版,或者说是对日本现行信托法的一种诠释和注解” ,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包括概念术语,都汲取了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综观我国近20多年的信托法理论研究,日本信托法理论的痕迹或影子随处可见,并且通过影响立法已经渗透到我国初建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中。鉴于日本信托法理论对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深刻影响,我国应从更深的层面上借鉴日本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种“为我所用”的借鉴也许是我国尽快跻身信托先进国家行列的有效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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