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法学机理与制度变迁研究/刘大洪(12)
但是,客观地看,我国的第三部门在三农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得还远远不够,离西方发达国家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最明显的表现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农村第三部门,仍然带有明显的第一部门附属物之色彩,其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工作方式、业务范围都是按照第一部门来进行的,行政手段为主,缺乏村民自治内容。本来,村委会作为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应当一肩担负起两大方面的任务:一是扮演农民与市场之间的第三只手,弥补市场失灵;二是扮演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第三只手,弥补政府失灵。但是,现实中的村委会却往往只扮演后一种单一的角色,而且,由于村委会是按照地域来划分的,某村的村民只能(而且必须)加入本村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进行契约化谈判和自治化选择的余地,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把行政机关那一套严格按地域划分的办法移用到了第三部门的设置上。其造成的后果就是,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而且还往往表现出凌驾于市场法则之上的“准行政身份”,成了乡镇政府的“行政派出机构”。处于这种“超优博弈地位”的行政化的所谓农村第三部门,就根本没有压力、没有动力去真正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反而常常超越市场、取代市场,把原本不失灵的领域也变成了失灵。[21]因此,我国三农问题要得到妥善治理,必须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关于此,囿于篇幅,笔者将另行撰文进行详细探讨。
参考文献:
[1] 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第三部门”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它被西方学界作为一个研究课题而正式提出来是在20世纪70年代。在此之前,虽然“第三部门”之称谓还没有出现,但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却早已出现了第三部门的萌芽。因此,本文为了研究时进行论述的方便,就把20世纪70年代之前出现的此类事物也以“第三部门”统称之。
[2] 张彩丽.美国与中国“三农”政策的比较及其启示[J].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5):92-96.
[3] 王东京.西方发展是一面镜子[J].农业经济问题,2004,(6):69-74.
[4] 张莉等.转型时期我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社会功能[J].社会科学,2000,(9).
[5] [英]约翰·格林伍德、戴维·威尔逊.英国行政管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0-52.
[6]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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