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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法学机理与制度变迁研究/刘大洪(6)
为了弥补三农问题中的市场失灵,必须运用市场之外的力量来解决。在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的法律框架约束下,人们把人类社会分成两大组成部分,一是市场,一是国家,即“市民社会(市场)——国家”的二元结构。当市场的无形之手出现失灵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就想到了运用国家的有形之手来对其进行弥补,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市场失灵——国家弥补”的法律链条。但问题在于:国家并非全知全能,政府在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弥补时,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现象,结果,不仅市场失灵没有得到弥补,反而带来了许多弊端:(1)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实际上并不是公众所要求的理想化的“纯粹公务人”,他们也往往受经济人理性法则的支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这样一来,政府不仅不能弥补三农问题中的市场失灵,反而由于政府权力的扩张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其结果是农民的福祉反而受到损害,与政府干预的美好初衷背道而驰。(2)政府并不一定掌握着比私人部门更广泛、更精确、更有效的信息,因此,政府对三农问题中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弥补往往沦为一句空话。(3)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衡机制,政府对三农问题中市场失灵的干预在实践中异化为权力寻租、设租等腐败现象,扭曲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4)由于政府缺乏竞争机制,再加上政府的纯公共性之要求使得政府及其官员缺乏积极勤政的“利润动机”,这大大降低了政府对三农问题中的市场失灵进行真正有效弥补的积极性和效率。(5)即使政府有志于为三农问题的市场失灵提供公共物品,但是,由于政府本身并不是一个能够进行自主决策、自主执行的生命实体,还必须通过具体的官员“代理”政府进行决策和执行,因此,在三农政策制定和施行的代理链过程中,往往偏离了“仅限于弥补市场失灵领域”的初衷,异化成了一种“政府规制俘虏过程”。
第三,第三部门在三农治理中的兴起是自身优势的法律发展之结果。
如上所述,既然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存在失灵现象,那么,必须由一种全新的“第三种力量”来对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进行弥补。这种新兴力量,就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既像公权部门(第一部门)又像私人部门(第二部门)”,但却“既非公权部门(第一部门)又非私人部门(第二部门)”。第三部门具有很多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新特点:一方面,与第一部门(政府部门)相比,它具有“民间性”,即与政府部门相分离,不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受政府的非法干扰和控制。但是,它也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与援助,接受政府的合法监管。另一方面,与第二部门(私人部门)相比,它具有“非营利性”,即它不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而存在。但是,它也必须将市场机制引入内部运营才能得以生存。第三部门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优势:(1)它能有效地降低第一部门在三农治理中的成本。在第三部门出现之前,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要想对分散居住、人数众多、组织化程度低的农民进行交流和管理,必须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这样就造成了政府运行成本十分高昂,乡级政府机构臃肿,不仅不能解决三农问题,反而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而第三部门出现之后,可以简化农村管理程序,缩短农村管理链条,使之呈现出一种扁平化的精干有效的农村公共管理流程,从而能够降低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治理成本。(2)它能有效地组织农民参与到政府对三农问题进行治理的公共管理活动中来。农民囿于其千百年来长期历史积淀下来的小农思想之局限,在对国家管理活动的参与中,常常表现为三种不良的消极心态:第一种是远离政府,“冤死也不告状”就是这种心态在法律文化上的形象写照。第二种是权力崇拜,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对此作过详尽的分析,认为小农的自私、愚昧、对权力的崇拜等特性会阻碍历史的进步。[10] “奴隶翻身成了奴隶主”就是这种心态的形象描述。第三种是结成暴力组织反抗政府,“皇帝轮流做”就是这种心态的反映。而第三部门由于不是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强制基础之上的,而是农民自愿组织、自由参加、自主管理的非政府非盈利民间自治组织,因此,它能在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之间架设一座桥梁,利于实施有效的三农治理,从而避免上述三种不良心态和行为对社会以及农民自身产生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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