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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7)
但不管怎样,债权代位权作为我国合同法法律制度的一项新内容倍受社会推崇,是针对我国企业三角债痼疾开出的一剂良方,有利于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快速发展。从法律层面来看,债权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使我国债权保障体系更加严密完备,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稳固的“三角架”,对肃整我国的合同法律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释:
[1] 杨立新:《论债权人代位权》,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2期。
[2]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3] 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0页。
[4] 董灵:《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5]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页。
[6] 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印行,1989年版,第578页。
[7] 娄正寿:《债权人代位权之检讨》,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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