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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何旺翔
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

何旺翔


法治之理想需要以理想之法治加以充实,而理想之法治只有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才能得以实现。
一、法治—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
所谓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①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与法治相对应的是德治,其乃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② 法治之理念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之人性恶论。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就提出了“服从法律的统治”的理念,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人们更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为目标;而基督教哲学的人性恶理论促使西方人优先选择客观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社会的治理准则。古代中国的先秦哲人也曾提出过“法治”之思想,但纵观中华历史,人治乃为主流。因为传统儒家 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其法律哲学,同时其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治的结果是专制,是社会运作的极度混乱和低效,因为个人的命令主宰了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命运,因为整个社会缺乏一套统一的治理规则。
那么德治呢?德治之“德”是个人之“德”还是社会整体之 “德”?若为个人之“德”,那么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人治,其与中国传统人治理念毫无本质差异,只不过于现今社会其有一套相应的选拔机制更加保证了德治者具有高尚的道德,这与世袭制相比显有进步,但难免百密一疏,而且人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的我还是明天的我吗?德治之“德”若为社会整体之“德”,也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高尚之道德情操,那么可以说这种德治是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的统治,应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治理模式,因为每个人都知道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且他们知道自觉的去遵守相应的规则,这比法治要进步的多,但这未免太过理想化了。于现实看来,中国不具有这样的大土壤,这种德治毕竟离我们太遥远了,其只不过是我们的最终理想,而法治才是理想的现实。
如果说共产主义是我们的最高纲领,那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与此相对应,德治(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统治)就是我们的最高纲领(理想目标),而法治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理想目标)。因为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仍然有“公共生活的起码规则”(笔者注:即一种全体社会成员公认和共同遵守的道德),但它不是法,因为它没有法所特有的阶级性,就像原始习惯一样,只是一种公共生活的社会规则,而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将与国家一起消灭在共产主义的实现过程中③;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需要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而这一切都必须与法治社会的构建为基础,必须与法治模式的完善为契机。因此应该说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但它不是我们的终极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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