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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苗勇(5)
四、处理对策
那么,我们该如何改变现状,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呢?
(一)解决思想问题,提高认识水平。
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和他们对法律的本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错误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最重要的要解决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
首先,要使各级领导干部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和确保法律至上的地位是高度统一的。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21)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党的意志。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严格依法办事,就是维护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尊严,也就是维护和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说,对是否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要上升到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是一个要不要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重大政治问题。一个领导干部缺少上述认识,就会无视法律,违背法律,是党性严重不强的表现。
其次,严格依法办事,是和实现人民利益高度统一的。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剥削阶级社会维护少数统治者利益的欺压人民的法律,而是在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无不反映着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极大地维护了人民的利益。而亵渎法律,便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如果玩弄法律,则是对人民利益的背叛,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执法违法,就是损害人民的利益。在倡导人本思想的今天,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难道可以不依法办事吗?!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对于法治社会的定义,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2)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法律体系,但如果这些法律得不到较好地执行,那么,法治社会照样不可能建设起来,党和国家的依法治国纲领就会落空。只有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达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而执行法律,首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是守法的标兵。我国法学家姚建宗说:“社会成员对于守法的道德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存续与成败,而在其中,公权力行使主体或者国家(政府)严格履行守法的道德义务尤其关键。”(23)这一观点,是千正万确的。民主法治,是为人类历史所充分证明了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好的方法,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国家在旧社会根本谈不上民主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又耽误了那么多时间。当代共产党人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重任,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自觉抓好民主法治建设。否则,我们的民主法治将会继续落后于时代,将会造成历史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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