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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苗勇(7)
因此,各级党组织都应当有计划地抓好法律教育,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党校阵地,分期分批,进行有一定深度的法律教育。而且,必须做到经常化,不断向各级领导干部灌输先进的法律文化,以此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三)改革司法体制,强化权力制约。
王利明在《司法改革研究》一书中指出:“然而目前的体制并没有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环境,外来的各种不正当的干预造成许多不公正的裁判甚至冤假错案,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重人情轻法制的社会,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避免和减少各种人情和关系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保障法官独立和中立,也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27)的确如此,现行的司法体制,为一些领导干部干扰办案,提供了客观条件。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一句很正确的话:“对某人生活的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28)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力,都由地方党政机关控制。因此,一些领导干部十分容易地用手中权力,超越自己的职权,在不同程度上,左右司法活动,这就十分不利于他们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加深了法律是统治工具的陈旧观念和法律执行弹性化的错误认识,使其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干涉司法的实践,降低了他们的法律素质,而更差的法律素质,使他们更多地去干涉司法活动。蹩脚的司法制度和较差的法律素质,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关系。同样,健全的司法制度同较高的法律素质,也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有的同志会认为,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有大无畏精神,来捍卫法律的尊严,以此来促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样的观点,是书生味实足的。我们绝对不能仅仅依靠司法人员的良好素质,来“舍命”护法。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在论述法官和法院的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时这样说过:“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29)所以,用这种理想主义色彩十分浓重的方法,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不现实的,是根本行不通的。
我们应当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权,从地方党政领导手中剥离出来,从体制上,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使个别地方党政领导无法插手干扰司法活动,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养法律素养,提供良好的环境。
另外,为了更有效地从制度上确保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我们还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0)孟德斯鸠的这句话,不知被人们引用了多少遍。而我们这里再次提起这句话,目的是要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所以,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的运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惟有如此,才能培养出一支崇尚法律的领导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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